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上岗作业被行政处罚案例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法宣办、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上岗作业被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董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定程序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给予该公司处罚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害作业人员自身生命安全,也易对他人和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对此,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提醒: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员工上岗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该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