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岗?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企业也不得雇佣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安全生产法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内容为: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罚款金额直接翻倍。

那可能有老板要说了,小钱,洒洒水啦~

确实见过这样的人,雇佣无证人员上岗,屡禁不止,就是有侥幸心理,“不可能每天都查吧?”

 

其实除了罚款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法》还新增了不少内容,比较值得关注的是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里新提出了一个新词——“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是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

打个比方说,A单位雇佣无证电工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被应急管理部门初次检查发现,作出罚款10万元处罚、责令30日内改正的决定。

30天过去,应急管理部门回来复查,发现A单位还在雇佣无证电工上岗作业,于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此时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金额为29天×10万元=290万元

而且连日处罚不受限制,一个周期罚完,可以一直罚下去。

再有钱也遭不住这样罚款吧?

总之,国家对这一块越来越重视,我觉得这是好事情,可以倒逼行业改革。

以后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为了不受处罚组团安排员工考证,无证员工被辞退,没有证的人找不到工作,这就跟“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同理,没有你给无证工人工作机会,就不会有那么多活跃的无证工人,大家都找不到工作,自然就会乖乖去考证了。

往小处说,企业规避了用工风险,员工得到正规安全教育,会更加重视安全,往大了说,这对整个行业的安全形势是有帮助的。

可以预见的是,以后无证工人的路只会越走越窄,无证工人被企业大批解聘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为了自己的未来,你还不去考特种作业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