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电焊作业被查,广州某汽车配件仓储公司被罚款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花都区花东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一行二人,对从事汽车配件仓储的广州xx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出口电焊作业场所进行焊接作业,车间员工xx正在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提供员工xx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有效证件,经查询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暂未发现员工xx的相关证件信息和记录。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序 号14的规定,应当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应当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所以对广州xx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 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花都应急管理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