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

案件还原

2024年4月,平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承平高速平谷区夏各庄段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名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还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考虑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且目前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数量多,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聚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点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职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按规程持证作业,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事故隐患。

 

来源:平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