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无证作业 公司罚款9000元

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广元市朝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朝天区强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张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在震动筛处进行氧气乙炔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广元市朝天区强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及附件1.3.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4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的规定,对广元市朝天区强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川应急规〔2024〕1号)序号14裁量阶次A具体标准: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