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立案严查!

8月20日,翠亨新区公安分局查获一名涉嫌非法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陈某某,男)。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为伪造证件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依法须负相应刑事责任。

针对陈某某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翠亨新区公安分局对陈某某买卖国家证件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网络平台上花费1180元购买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本案中,陈某某非法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容易直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实风险的行为,既是重大事故隐患,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立案严查。

提醒相关企业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1.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来证明其具有从事特种作业能力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来源:中山翠亨新区应急管理局、翠亨新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