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违规操作惹的祸!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5日14时35分许,某公司厂区内涂装车间一号生产线处,一名作业人员孟某(质检员)在铝塑板涂装设备处对生产的铝塑板进行清理时,发现在驱动轴附近的铝塑板上存在明显脏污,随即伸出右手对脏污进行擦拭,过程中不慎碰触运转中的驱动轴,导致右手臂被卷入驱动轴,卷入过程中设备上方横杠卡住孟某颈部,送医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属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孟某违规操作触碰运转中的驱动轴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公司对员工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员工未有效掌握使用铝塑板涂装设备方法和清污方式,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罚款4.8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有:(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未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卢某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