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高空作业?切莫以身涉险!

基本案情

某日,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内有两名高空作业人员正在进行吊装作业,且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经查,A公司将工程外包给B公司,由B公司的两名员工开展高空作业,两名员工未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即上岗操作,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依法对B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温馨提示

安全无小事,防范不松懈。高坠事故历来是高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在此提醒各相关企业一定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严格落实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严格落实高空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真正做到对员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和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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