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作业,一查,无证上岗!

案件回顾

2024年6月4日,按照“强安2024”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计划,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唐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从事焊工特种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经核实,唐某未持有特种作业证,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于6月6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给企业和员工造成严重后果。

此案例中,唐某为特种作业人员,按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生产企业聘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害极大,该行为既是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也是对本企业职工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纵观历年来安全事故案例,无证上岗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不胜枚举,其惨痛教训,应引起安全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的通行证。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就会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伤或财产损失,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无证作业的企业进行处罚,可以有效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用安全生产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来源: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