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叉车司机无证上岗,罚款3万!

案例一: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操作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富阳区环山乡工业园区的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作业区域内员工张某某正在驾驶叉车运输货物,经查实该叉车系公司于2023年10月从上海某叉车销售公司购进,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作业人员张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性和法律适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及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二:某工贸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登镇的某工贸有限公司新登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叉车正在从事物流作业,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实上述叉车原为公司天津仓库使用的设备,天津仓库撤仓后将叉车搬迁至新登仓库进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且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定性和法律适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叉车作为搬运工具被广泛应用,因其体积重量庞大、重心高、速度快、视野受限等原因,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撞击、侧翻等事故,具有较大的危险性。

近年来,因叉车司机无证驾驶、违章作业及设备带病运行等问题引发的伤人死人安全事故在全国各地更是屡屡发生,特别需要引起重视,加强管理。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为了图省事或者节约成本,购买、租赁、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的叉车,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致使叉车运行使用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具有典型意义和警示作用。

 

来源:富阳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