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无证上岗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组织2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热切割特种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单位2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热切割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属实。2024年6月19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以来,岳塘区应急管理局扎实推进直管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共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法案件23起,严厉打击无证上岗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

 

事故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是高风险作业,极容易导致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设备、设施、场所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专门的安全培训和严格的管理,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导致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2014年12月31日,广东顺德某机械公司因无证电焊工违规冒险电焊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2022年11月21日,河南安阳某商贸公司因无证焊接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人受伤;2024年1月24日,江西新余某冷库因无证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

2023年4月,应急管理部发布《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法规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温馨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招收特种作业人员或组织临时性特种作业时,均应依法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进行审查。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网址为http://cx.mem.gov.cn)或者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询。请注意甄别,谨防假冒网站。

 

来源:湘潭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