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

案情简介

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进行执法计划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部分厂房进行屋顶翻新,将项目承包给某劳务服务部(以下称B公司),2023年5月23日局部屋顶已经拆除,拆除部位的下方设置了防护网,上方设置了生命绳,屋顶延边高约8米。4名员工从事屋顶翻新工作,其中姜某、赵某两人负责在屋顶作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姜某、赵某是否持证,平台无二人信息,证明未取得高处作业证。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30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负责人郝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6月5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姜某、赵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两人笔录中表示他们是郝某找来的临时工人,从事屋顶彩钢瓦翻新作业,作业证都是自己前几年找人办的,确认了姜某、赵某是B公司工人、两人未持有高处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的事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收集了B公司“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在职员工名单复印件1份,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截图4张,并当场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法律分析

 

对于B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涉及作业类型多、行业范围广。经统计,今年以来涉及特种作业案共计9件,占比近20%。特种作业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操作不规范,容易对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甚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因而特种作业的作业过程中企业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管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安排其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要追究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多见的未持证、持假证或证件未及时更新均在违法范围内。

本典型案例中,B公司两名人员存在高处作业行为,而高处作业又是典型的特种作业,其人员需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但两人均未持有特种作业证,其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培训取证上岗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深刻意识到未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令其上岗作业,易对其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生产经营单位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也要提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经培训后上岗不仅是一种合法合规的认定许可,更是对自身工作危险性的不断提醒和正确安全地开展工作的科学指导。

 

来源:法制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