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上岗作业被行政处罚案例

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公布。为帮助群众理解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落实普法责任制,营造社会大普法格局,赣榆区法宣办、赣榆区司法局、赣榆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八五”普法》栏目,从“以案释法”、“法润赣榆”、“法治建设”等方面向群众进行法律解读、展现我区各镇各部门在法治宣传中的特色亮点工作,助力法治赣榆建设。

今天推出“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上岗作业被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A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董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定程序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董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董某无证进行电气焊特种作业的事实;对A公司安环部负责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给予该公司处罚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大致包括:(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11)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害作业人员自身生命安全,也易对他人和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对此,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提醒:特种作业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员工上岗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该案例由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报送。

该案例由赣榆区司法局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