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或者偶尔进行高处作业是否需要取证?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特种作业目录》中对高处作业的表述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目前对于临时或者偶尔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情形,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持有高处作业证,但是存在有可能坠落的安全风险,仍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2020年8月份应急管理部全面公开征求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拟将高处作业表述修改为“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以下作业”,以便更加准确界定工作岗位,由于该征求意见稿还处于修订阶段,尚未正式印发实施,目前对于高处作业相关要求仍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