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区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例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容易因操作不规范引发火灾、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现曝光4起“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

云龙区某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9日,云龙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吴某正在使用氩弧焊焊接不锈钢装饰品部件,该员工现场未能出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经特种作业证系统查询,该员工吴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案例二

云龙区某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某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3月12日,云龙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吴某某正在使用氩弧焊机焊接标牌,经现场询问,吴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三

云龙区某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5月30日,云龙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员工刘某正在使用瑞凌牌焊机进行配电柜框架焊接作业,该员工现场未能出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经特种作业证系统查询,该员工刘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