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无证上岗!坪山这家企业被罚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坪山区坑梓街道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员工方某、闵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特种作业),但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时,发现方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结束日期为2016年02月05日;闵某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结束日期为2023年07月13日,均已过期,即方某、闵某未持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