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一经营部被立案调查

【案情概要】

2024年9月18日,湘湖街道应急事务中心检查人员在辖区检查发现,长沙市芙蓉区腾峰不锈钢制品经营部在店内进行焊接作业时,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湘湖街道依法将上述违法案件线索移交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物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4年9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来源:湘湖管理局